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規則》5.1.3 認證機構應要求認證委托人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資料:
(1)認證申請,包括認證委托人的名稱,地址,認證依據的標準,申請的認證范圍,認證范圍內人員數量(包括承包方的人數)及影響體系有效性的外包過程;
(2)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,當OHSMS覆蓋多個法律實體時,應提供每個法律實體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;
(3)申請認證范圍所涉及的OH&S法律法規要求的行政許可文件,資質證書等;
(4)組織機構及職責;
(5)生產/服務的流程,班次及輪班情況和季節性信息,所識別的主要危險源和OH&S風險,所使用的主要危險材料以及任何適用的OH&S法規中有關的法律義務;
(6)OHSMS運行滿三個月的證據;
(7)一年內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,職業病情況及與OH&S相關的行政處罰以及整改情況(適用時);
(8)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。
解讀:
1生產/服務的流程,班次及輪班情況和季節性信息,包括:工藝流程圖,服務流程圖,輪班的班次,人數,各班次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信息,季節性生產/服務時間段信息等。
2所識別的主要危險源和OH&S風險,所使用的主要危險材料以及任何適用的OH&S法規中有關的法律義務,可以清單或其他的的形式予以提供。
3OHSMS運行時間的認定應基于多維度證據,包括但不限于:體系文件發布實施時間,體系文件實施記錄,內部審核報告,管理評審記錄,過程運行數據等。OHSMS有效運行滿足3個月的證據可以是不同形式,由認證機構自行確定可接受的證據形式,但至少需要滿足GB/T 45001/ISO45001要求的文件化制度實施已滿3個月。
4認證委托人在申請日前一年內如果發生了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中列明的各級安全事故,《職業病分類和目錄》中列明的職業病,或與OH&S相關的行政處罰,則需要提供發生上述情況及整改情況的有關信息。